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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66年3月10日衛署環字第140175號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 66 年 3 月 10 日衛署環字第 140175 號函釋:

「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合先敘明。

是以,前述之要件以外之違規張貼廣告物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10 款規定處罰行為人。惟本案如經貴局依權責認定該違規張貼廣告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始適用同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否則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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