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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避免任意棄置廢棄車輛影響環境衛生及妨礙交通安全,而執行占用道路 廢棄車輛移置作業,其作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 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 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 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 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依廢棄物清除。」及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 4 條規定,略以:「占用道路廢棄車輛…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 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辦理。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認定,依前開辦法第 2 條規定係指 ,略以「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為避免任意棄置廢棄車輛影響環境衛生及妨礙交通安全,而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作業,其作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及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占用道路廢棄車輛…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辦理。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認定,依前開辦法第 2 條規定係指,略以「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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