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外,應就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及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三者選擇為之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外,應就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及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三者選擇為之。
二、前述規定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係指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
三、另同辦法第 4 條規定,按戶定額計算徵收者繳納義務人為該戶戶長,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或改成免徵。
四、為達垃圾清理受益人付費原則,該收費辦法之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係以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以戶為單位徵收之。本案應依該辦法收費規定由執行機關就申請免徵清除處理費之個案,就申請事實查明其減徵或免徵之事由後,報請貴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