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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先予敘明。

二、關於事業或家戶以外非事業已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係基於清除處理費不重複徵收原則,得向執行機關申請退費;惟避免向事業或家戶以外非事業隨水費附徵清除處理費後再辦理退費,影響其權益,建請可衡酌實際情形及所訂之作業審查程序,核予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期間停徵其清除處理費。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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