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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本署「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已於95年6月9日公告廢止,並於同日分別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合先敘明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0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已於 95 年 6 月 9 日公告廢止,並於同日分別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合先敘明。

二、由於「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已於 95 年 6 月 9 日廢止,於 95 年 6月 8 日前因違反該公告而開立之警告單,隨舊公告廢止已無效力。

故違反「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或「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之管制對象,無論 95年 6 月 8 日之前是否曾遭開立警告單,於 95 年 6 月 9 日以後違規者,仍有一次警告機會,第二次或其後違規者,則予以告發,並處新臺幣 1,200~6,000 元罰鍰。

三、貴局於 95 年 5 月 25 日針對貴轄「○○○精緻餐飲店」開立之警告單,於 95 年 6 月 9 日已隨舊公告廢止而無效力,故於 95 年6 月 15 日複查違規,應依本署 95 年 6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44991 號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開立警告單,之後複查若仍違規,再予以告發;故請貴局將本案告發單予以撤銷,並依 6 月 15 日之稽查紀錄重新開立警告單。

四、副本抄送其他縣(市)環保局,於執行限塑政策稽查處分時,請依說明三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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