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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係訂定於74年11月20日行政罰法尚未公布之時,在當時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概念,基於行政罰與刑事罰各有其不同之立法目的及不同法律效果等因素,訂定「應分別處罰」之規定,於當時確有其立法意義。惟自行政罰法公布,確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原則後,原廢棄物清理法第64條所定「應分別處罰」之規定,與前開二原則已有所扞格。故自即日起,請貴單位逕依行政罰法第26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1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法務部 95 年 5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0950700373 號函及全國環保機關第 70 次業務協調聯繫會報主席指(裁)示辦理。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規定:「依本法處罰鍰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係訂定於 74 年 11 月 20 日行政罰法尚未公布之時,在當時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概念,基於行政罰與刑事罰各有其不同之立法目的及不同法律效果等因素,訂定「應分別處罰」之規定,於當時確有其立法意義。惟自去年 2 月 5 日行政罰法公布,確立「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原則後,原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所定「應分別處罰」之規定,與前開二原則已有所扞格。

三、以目前「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原則觀之,並參酌行政程序法有關比例原則之要求,立法當時之理由似並不具絕對之必要性,要稱「應分別處罰」之規定屬行政罰法第 1 條所謂之特別規定,仍有其不合宜之處。雖依據依法行政原則,法律未經立法機關修正或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前,行政機機關並無拒絕遵守、執行之權力。但法務部 95 年 5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0950700373 號函釋認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64 條係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前之舊立法例,是否可解釋為係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而排除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原則之適用,應依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憲法及行政法一般原則下,審慎解釋;另鑑於部分學者專家確有「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要屬「憲法原則」,認為行政罰法之規定其層次上高於法律規定之見解。

四、故自即日起,請貴單位逕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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