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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違反此行為者,處新臺幣 12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依電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三、再依據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四、綜上所述,查獲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之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外,依電信法通知電信事業停止提供電信服務,屬行政罰法上所謂其他種類行政罰,故查獲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物行為,以廢棄物清理法及電信法處罰者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