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獎勵金乃為獎勵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以激勵士氣,提昇資源回收成效,應以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清潔人員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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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獎勵金乃為獎勵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以激勵士氣,提昇資源回收成效,應以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清潔人員為主。另在不影響上述清潔人員權益原則下,執行機關得視獎勵金提撥額度,並依權責認定相關文書作業人員之實際工作項目及負擔,按比例原則由公所依上開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訂定相關要點報請縣政府核定後,據以核發獎勵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