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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民眾未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應否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節,請依本署96年1月4日環署廢字第0960000110號函釋(副本諒達),本權責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1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關於民眾未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應否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節,請依本署 96 年 1 月 4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00110 號函釋(副本諒達),本權責辦理。

二、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其繳納義務人為該戶戶長。本案有關於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未設籍但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清理廢棄物者,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應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並依前述規定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民眾未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應否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節,請依本署96年1月4日環署廢字第0960000110號函釋(副本諒達),本權責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