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輸出舊電腦週邊設備(包括鍵盤)及電子設備,若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直接或整修後使用(由出口者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舊品,非屬廢棄物範疇;如不符上述條件者,則屬廢棄物範疇
要旨
有關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是否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廢棄物乙 案。
內文
主 旨:有關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是否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廢棄物乙案。
說 明:一、復貴署 96 年 1 月 17 日基檢玲勤 96 偵 445 字第 01373 號函。
二、有關輸出舊電腦週邊設備(包括鍵盤)及電子設備,若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直接或整修後使用(由出口者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舊品,非屬廢棄物範疇;如不符上述條件者,則屬廢棄物範疇。
三、本案已拆除連接線之舊電腦鍵盤,依上述認定應屬廢棄物範疇,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廢電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害廢棄物之輸出,應由產生該廢棄物之事業、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機關或回收、處理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輸出。
四、另本署 95 年 9 月 20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74054A 號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已將廢鍵盤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並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故目前廢鍵盤尚非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自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