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署95年5月3日環署廢字第0950033793號公告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事業,其中(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型態經營者之行業。本案函詢之便利商店,係為提供顧客所需之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非為以提供便利性速食品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為主之經營型態,故其非屬前述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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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依本署 95 年5月3日環署廢字第 0950033793 號公告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事業,其中(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型態經營者之行業。本案函詢之便利商店,係為提供顧客所需之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非為以提供便利性速食品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為主之經營型態,故其非屬前述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