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案高速公路兩側大型廣告物設置依法應向建管單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屬雜項建築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說 明:本案高速公路兩側大型廣告物設置依法應向建管單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屬雜項建築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違反規定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 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案高速公路兩側大型廣告物設置依法應向建管單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屬雜項建築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