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案高速公路兩側大型廣告物設置依法應向建管單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屬雜項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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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本案高速公路兩側大型廣告物設置依法應向建管單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屬雜項建築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違反規定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 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說 明:本案高速公路兩側大型廣告物設置依法應向建管單位申請雜項建築執照,屬雜項建築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違反規定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 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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