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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廣告車上車主或業主自行設置廣告物(含固定式),是否得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疑義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廣告車上車主或業主自行設置廣告物(含固定式),是否得以廢棄物 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廣告車上車主或業主自行設置廣告物(含固定式),是否得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5 月 10 日環廢字第 0961006128 號函。

二、對於廣告物之管理,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意指對於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固定之物體,已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管理,本案之廣告車輛係屬”遊動廣告”,其車輛非屬定著物,主管機關為交通主管機關,應請洽交通主管機關辦理為宜。

三、另本案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57 條或「臺中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自治條例」,建請洽詢交通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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