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責任物係指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者;營業量 係指製造業者之責任物之銷售量,而進口量係指輸入業者自國外輸入責任 物之量。若所輸入者為半成品,自非屬公告應回收之責任物,無須申報該 半成品之輸入數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俟製成照明光源成品銷售後, 再依規定申報繳費即可,應不致發生重複申報繳費之情形。倘以營業量申 報時,應以該責任物成品之銷售(重)量申報營業量,而非半成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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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責任物係指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者;營業量係指製造業者之責任物之銷售量,而進口量係指輸入業者自國外輸入責任物之量。若所輸入者為半成品,自非屬公告應回收之責任物,無須申報該半成品之輸入數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俟製成照明光源成品銷售後,再依規定申報繳費即可,應不致發生重複申報繳費之情形。倘以營業量申報時,應以該責任物成品之銷售(重)量申報營業量,而非半成品重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