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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認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認定疑 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5 月 25 日竹市環四字第 0960007190 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違反者,依同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上開規定,即表示無論是否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之一般廢棄物,僅需事實上之狀態存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義務,惟行政機關於違法裁罰時,於同一法條中,應選擇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同屬狀態責任,則有直接管領力者(近者),優先於無直接管領力者(遠者)而受處罰,否則置直接應負責任之人免受處分,而處分次要責任之人,顯非法律之所平。

四、至有關公有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認定部分,請貴局逕依該土地實際使用情況及相關法規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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