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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6 月 1 日府環廢字第 0960103649 號函。

二、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三、本案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所產生之一般垃圾,委託高雄市清除機構清除載運至合法處理場所處理,其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之免徵核定,係以簽約日或契約書送達之日為基準計算乙節,由貴府依清除處理事實本權責加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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