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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6 月 1 日府環廢字第 0960103649 號函。

二、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三、本案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所產生之一般垃圾,委託高雄市清除機構清除載運至合法處理場所處理,其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之免徵核定,係以簽約日或契約書送達之日為基準計算乙節,由貴府依清除處理事實本權責加以核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有關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復請查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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