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
要旨
有關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申請退還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清除處理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6 年 6 月 1 日府環廢字第 0960103649 號函。
二、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三、本案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航空基地勤務廠所產生之一般垃圾,委託高雄市清除機構清除載運至合法處理場所處理,其隨自來水用水量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之免徵核定,係以簽約日或契約書送達之日為基準計算乙節,由貴府依清除處理事實本權責加以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