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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容器定義一、及六、 分別略以: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 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塑 膠( PET 、發泡 PS 、未發泡 PS 、 PVC 、 PE / PP 、其他塑膠) 及植物纖維等 1 種或 1 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主要 形態非以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如塑膠容器內所裝填之物質係屬雜項 調製食品,屬本署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容器商品」責任物,依 規定該產品即應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標誌等相關作業。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容器定義一、及六、分別略以: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塑膠(PET 、發泡 PS 、未發泡 PS 、PVC 、PE/PP、其他塑膠)及植物纖維等 1 種或 1 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主要形態非以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如塑膠容器內所裝填之物質係屬雜項調製食品,屬本署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容器商品」責任物,依規定該產品即應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標誌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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