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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 條第 1 款業 明定:「廢鉛蓄電池之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具備廢鉛 蓄電池拆解及破碎設備,並應先拆解或破碎分類處理廢鉛蓄電池。」是以 ,若僅以剪刀剪斷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行為,或僅以板手、徒手等方式 拆除、剝落鎖於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螺絲之行為,尚非屬上開規定之處 理方法及設施。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查「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 條第 1 款業明定:「廢鉛蓄電池之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具備廢鉛蓄電池拆解及破碎設備,並應先拆解或破碎分類處理廢鉛蓄電池。」僅以剪刀剪斷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行為,或僅以板手、徒手等方式拆除、剝落鎖於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螺絲之行為,尚非屬上開規定之處理方法及設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查「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 條第 1 款業 明定:「廢鉛蓄電池之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具備廢鉛 蓄電池拆解及破碎設備,並應先拆解或破碎分類處理廢鉛蓄電池。」是以 ,若僅以剪刀剪斷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行為,或僅以板手、徒手等方式 拆除、剝落鎖於廢鉛蓄電池上之電線之螺絲之行為,尚非屬上開規定之處 理方法及設施。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