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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96年6月25日環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如公告表二之相關規定,明定列管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等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並符合容器容量17公升以下裝填前揭表二所列物品者,依法應申報容器之營業量另同公告第五項規定,責任業者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及銷售對象,合先敘明。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如公告表二之相關規定,明定列管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等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

並符合容器容量 17 公升以下裝填前揭表二所列物品者,依法應申報容器之營業量。另同公告第五項規定,責任業者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及銷售對象,合先敘明。

二、貴公司所生產鋁合金高壓容器倘符合前揭公告相關規定者,依法應申報容器營業量。

三、依貴公司所檢附相關資料及容器照片,查鋁合金高壓容器裝填 CO2(二氧化碳)及 personaloxygen ,其中氧氣屬公告列管裝填物品,依法應辦理申報裝填氧氣容器之容器營業量,另裝填 CO2 之容器則無須辦理申報容器營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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