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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產品若採合併包裝附贈或加價附送造型鐵盒,是否屬容器商品及應否申報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查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已明示「容器商品」係指以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且裝填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貴公司產品係為袋包裝之商品,其合併包裝附贈或加價附送之造型鐵盒亦未用以裝填物品(牛奶巧克力),故均非屬前揭公告所稱「容器商品」,毋需申報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查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已明示「容器商品」係指以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且裝填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產品如為袋包裝之商品,其合併包裝附贈或加價附送之造型鐵盒亦未用以裝填物品者,均非屬前揭公告所稱「容器商品」,毋需申報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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