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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屬本公告表二所載列管之物 品,並以本公告表二規定之材質容器裝填,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應由其製造、輸入業者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其中「鋁箔包」容器材質係指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屬本公告表二所載列管之物品,並以本公告表二規定之材質容器裝填,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應由其製造、輸入業者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其中「鋁箔包」容器材質係指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

二、依貴公司隨函檢附「廢鋁箔袋」照片資料觀之,該類商品係採鋁箔袋膜類之包裝材質,依前揭規定,非屬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之範圍。

三、另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係針對指定公告之應回收物責任業者,規定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至於非屬前述指定公告責任業者,則未明定應配合辦理該項標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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