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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廢潤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時,已切結未設貯存場,於取得登記證後,需增設貯存場時,應於貯存場設置前,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廢潤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時,已切結未設貯存場,於取得登記證後,需增設貯存場時,應於貯存場設置前,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二、有關廢潤滑油回收業因新增貯存場,其原登記證應如何處置乙節,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廢潤滑油回收業如於申請登記時,已表明未設置貯存場,後因業務需求擬增設貯存場,應於貯存場設置前檢具相關申請文件重新申請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核通過取得新登記證後,其原核發之登記證失其效力。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廢潤滑油回收業申請登記時,已切結未設貯存場,於取得登記證後,需增設貯存場時,應於貯存場設置前,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