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已完成登記之回收、處理業,其登記證其他登載事項或申請登記文件內容之處理流程及設備、污染防制(治)措施或衍生廢棄物種類、最大產生量及其再利用或委託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變更,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已完成登記之回收、處理業,其登記證其他登載事項或申請登記文件內容之處理流程及設備、污染防制(治)措施或衍生廢棄物種類、最大產生量及其再利用或委託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變更,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有關函詢已完成登記之回收、處理業,其委託處理之合約書合約日期展延,應否依辦理變更乙節,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如涉委託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變更時,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惟其合約內容如僅有效期限展延,未涉其他內容變更者,得免辦理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