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未登記土地廢棄物之清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該土地如依法令可確認其為國有,相關管理機關即有清理責任。國有土地屢發現廢棄物乙節,建請國有財產局擬定相關管理措施,以維護環境衛生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未登錄土地散佈廢棄物(漂流木除外),應由貴局或鄉鎮公所負責清除疑義乙案
一、本署 96 年 8 月 20 日環署督字第 0960062978 號函釋示說明二:
「在土地未登錄權屬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及管理人不明,如該土地遭非法棄置廢棄物又無法調查出棄置使用人,自無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要求相關人員清理」,係指該土地經查證事實情況,無法確認所有人、管理人時,始得適用。未登記土地並非當然所有人不明,應視其實際情況依相關規定處理之,是以,未登記土地依相關規定處理其能確認所有權屬者,自無適用本署 96 年 8 月 20 日環署督字第 0960062978 號函之餘地。
二、另有關未登記土地廢棄物之清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該土地如依法令可確認其為國有,相關管理機關即有清理責任。國有土地屢發現廢棄物乙節,建請國有財產局擬定相關管理措施,以維護環境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