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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定有明文,有關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春節假期工作天數減少致無法於期限前完成處理作業乙節,因春節假期工作天數減少,乃屬可預見之情形,自不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9條定有明文。有關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春節假期工作天數減少致無法於期限前完成處理作業乙節,因春節假期工作天數減少,乃屬可預見之情形,自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