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目前廣告物型式眾多,且由於廣告物管理辦法廢止後,目前有關廣告物管理均回歸至各型式廣告物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係為取締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物之主管機關;另依廢棄物清理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內文
全文內容:一、目前廣告物型式眾多,且由於廣告物管理辦法廢止後,目前有關廣告物管理均回歸至各型式廣告物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係為取締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物之主管機關;另依廢棄物清理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同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本案鄉(鎮、市)公所於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中非為主管機關,然對於廣告物之申請、設置、管理等,各級地方政府可視需求自行訂定自治條例予以管理。
二、另有關○○公所是否得辦理通知停止電信服務工作乙案,請貴局依本署 95 年 7 月 20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57457 號函(如附件 1)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