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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案件之行為人,究為自然人或法人,請依事實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行政罰法第 1 條及第 3 條規定,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即行政機關欲為行政行為時,有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義務。

二、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案件之行為人,究為自然人或法人,請貴局依事實認定,並請依行政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