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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之廢棄物處理之清理權責疑義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之廢棄物處理之清理權責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之廢棄物處理之清理權責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除依建築法第 95 條之規定沒入者外,其餘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是以,本案有關違章或危險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物品視同廢棄物,以及視同廢棄物之處理程序,建請由貴府相關局處逕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權責處理或協調訂定相關處理程序。

二、另本署 97 年 1 月 3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00625 號所函復台中市環境保護局之函釋係供執行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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