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其違規行為及處分執行之疑義
要旨
有關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其違規行為及處分執 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其違規行為及處分執行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合先敘明。
二、有關接獲民眾檢舉對於行駛中車輛駕駛人隨意丟棄煙蒂之行為,環保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惟本案其車主所有人為女性,檢舉照片中污染行為人似為男性,於常理下難以推定該行為人為車輛所有人,本案請貴局依職權再行調查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