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眾於住家頂樓飼養及繁殖鴿子設置鴿舍,因其飼料易招集老鼠及麻雀爭食,並排放各類排泄物造成髒亂,且引起毗鄰住家民眾抗議,可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暨第50條相關規定辦理乙案
要旨
有關民眾於住家頂樓飼養及繁殖鴿子設置鴿舍,因其飼料易招集老鼠及麻 雀爭食,並排放各類排泄物造成髒亂,且引起毗鄰住家民眾抗議,可否適 用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暨第 50 條相關規定辦理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民眾於住家頂樓飼養及繁殖鴿子設置鴿舍,因其飼料易招集老鼠及麻雀爭食,並排放各類排泄物造成髒亂,且引起毗鄰住家民眾抗議,可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暨第 50 條相關規定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本案有關民眾於住家頂樓飼養鴿子,因其飼料易招集老鼠及麻雀爭食,並排放各類排泄物造成髒亂,且引起毗鄰住家民眾抗議乙案,請貴局依事實認定是否確有影響環境衛生之情事,若確實符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則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