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等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如因實際需要而有增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應由何機關據以訂定乙案
要旨
有關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等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如因實際 需要而有增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應由何機關據以訂定乙案,復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等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如因實際需要而有增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應由何機關據以訂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產生之廢棄物由執行機關清除時,如因實際需要而有增訂相關費用徵收規定之必要者,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訂定乙節,本署業於 92 年 9 月 17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20065855 號函釋(檢附原函影本乙份)。依該函說明四,如因實際需要而有增訂相關費用徵收規定之必要者,係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而非由各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制定自治條例。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關於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屬鄉(鎮、市)自治事項,依同法第 25 條規定,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予以規範,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