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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含土石採取場、土石碎解洗選場等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為防治水污染所設之廢(污)水相關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若經化學混凝等程序產出者,屬廢棄物範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妥為清理或再利用,並以「污泥」申報之;而未經化學反應等程序產出者,屬土石餘泥。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所產出泥餅歸屬疑義,詳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所產出泥餅歸屬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含土石採取場、土石碎解洗選場……等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為防治水污染所設之廢(污)水相關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若經化學混凝等程序產出者,屬廢棄物範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妥為清理或再利用,並以「污泥」申報之;而未經化學反應等程序產出者,屬土石餘泥。本署於前開函文業已闡明,先予說明。

二、至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依法核准,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收容處理場所(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及其他經政府機關核准者),其經上開方案權管單位核准或認可處理功能之 B6 (淤泥或含水量大於 30% 之土壤)、B7(連續壁產生之皂土)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設施,非屬前開廢污水處理設施。

三、副本抄送內政部,惠請通函所屬營建剩餘土石方權管單位,請其對土資場或砂石廠等收受 B6、B7 類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設施,確認其處理單元並做功能認定,以達預期處理效果,避免污染環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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