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轄內「○○有限公司」之「磁能麥飯石溶液」系列商品是否屬公告應回收容器項目乙案
要旨
有關 貴局函詢轄內「○○有限公司」之「磁能麥飯石溶液」系列商品是 否屬公告應回收容器項目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轄內「○○有限公司」之「磁能麥飯石溶液」系列商品是否屬公告應回收容器項目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表二規定略以,屬該表所載列管之物品,並以該表規定之材質容器裝填,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以及容量不含達 17 公升以上者,應由其製造、輸入業者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
二、另查 貴局來函檢附相關查核紀錄表資料,因該「磁能麥飯石溶液」系列商品相關圖檔資料模糊,且亦無其他可供判定之文件或資料,致難以逐一認定是否屬公告應回收項目。因此,本案仍請 貴局進一步查證,倘若該商品申報之進口貨品分類編號為「3824.90.99.13 」,歸類為「第 38 章雜項化學商品」之「水處理化合物,包括清鍋劑」者,則該商品非屬公告應回收容器項目,毋須辦理標示回收標誌等作業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