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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得否為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所規定之處罰對象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函詢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得否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處 罰對象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得否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處罰對象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1 款規定,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處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款。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先予敘明。

二、本案系爭土地有棄置之垃圾、塑膠袋、塑膠瓶及枯木等一般廢棄物,未予清除之事實狀態存在,該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義務,貴局於違法裁處時,應就該土地或建築物有實際管領力之人課與狀態責任(本署 96 年 6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0292 號函釋在案,諒達)。至本案實際管領之人為誰,為事實問題,請貴局依職權調查認定。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該規定即表示無論是否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之一般廢棄物,僅需事實上之狀態存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義務(本署 96 年 6 月 6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0292 號函釋在案,諒達)。故如經貴局認定有前述一般廢棄物未清除違反清除義務之情形,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 條第 1 款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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