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游泳池業者申請免隨水費附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案
要旨
有關游泳池業者申請免隨水費附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案,復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有關游泳池業者申請免隨水費附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以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或以按戶定額計算徵收或以按垃圾量計算徵收方式,向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述規定。依同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二、本案貴轄游泳池業者產生之ㄧ般廢棄物,屬家戶以外所產生者,依前述規定,得由貴局指定其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或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倘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係交付由執行機關清除處理,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準用以按用水量計算方式徵收;
惟其如有特殊情形,得由貴縣政府依事實本權責同意其減徵或免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