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執行機關清理家戶以外之非事業產生之ㄧ般廢棄物,除依規定之徵收方式外,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訂約方式辦理乙案
要旨
有關執行機關清理家戶以外之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除依規定之徵收 方式外,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訂約方式辦理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執行機關清理家戶以外之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除依規定之徵收方式外,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訂約方式辦理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除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下列方式選擇為之:
一、按用水量計算徵收... 二、按戶定額計算徵收... 三、按垃圾量計算徵收... 。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項規定。」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費用徵收相關規定及收費證明標誌。
二、本案執行機關清理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如衡酌實際作業需要,無法以前述規定方式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另訂其費用徵收規定。
三、另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以訂約方式辦理乙節,請貴局向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