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污染地面、電桿、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行為」規定中,有關「污染行為」之定義及適用範圍相關疑義乙案
要旨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污染地 面、電桿、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行為」規定中,有關「污染行為」之 定義及適用範圍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污染地面、電桿、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行為」規定中,有關「污染行為」之定義及適用範圍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之「污染行為」認定,係由稽查人員視該行為所造成環境污染之事實予以認定,如認為確實有影響環境衛生,則可視為污染環境之行為。
二、來函檢附照片之廣告物型態,請 貴局依前項說明本於權責認定之;
另 貴局亦可考量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置放或懸掛廣告物為污染環境之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利更明確執行取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