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司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機用品,請本署核准為堪用舊品乙節
要旨
有關○○公司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機用品,請本署核准為堪用舊品 乙節,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公司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機用品,請本署核准為堪用舊品乙節,復請查照。
說 明:一、經查本案○○公司於 99 年 5 月 14 日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機用品(包括:空壓機、馬達、磨砂機、鑽床台、電源開關等),報單號碼為○○○,○○公司已申請辦理退關在案。
二、另有關來函所提之「堪用舊品」乙節,若該物品在報運出口時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整修後使用(由○○公司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舊品或零組件,非屬廢棄物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