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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司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機用品,請本署核准為堪用舊品乙節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公司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機用品,請本署核准為堪用舊品 乙節,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公司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機用品,請本署核准為堪用舊品乙節,復請查照。

說 明:一、經查本案○○公司於 99 年 5 月 14 日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機用品(包括:空壓機、馬達、磨砂機、鑽床台、電源開關等),報單號碼為○○○,○○公司已申請辦理退關在案。

二、另有關來函所提之「堪用舊品」乙節,若該物品在報運出口時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整修後使用(由○○公司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舊品或零組件,非屬廢棄物範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公司向桃園關稅局報運出口之電機用品,請本署核准為堪用舊品乙節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