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同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依上開法令,本案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2條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乙節,非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
要旨
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2 條規定所述之管理成本、人工 成本、復育成本及操作維護成本是否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2 條規定所述之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及操作維護成本是否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6 月 28 日桃環廢字第 0990805181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同法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故依上開法令,本案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2 條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乙節,非僅侷限於家戶產出之垃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