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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土質代碼為B6、B7認定疑義案,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乙份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土質代碼為 B6、B7 認定疑義案, 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土質代碼為 B6、B7 認定疑義案,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 86 年函釋及內政部訂定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略以,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俗稱廢棄土)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屬有用資源,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二、依前開分工管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管理與處理方式是否符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仍應由內政部營建署或各縣市政府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權管機關認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土質代碼為B6、B7認定疑義案,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乙份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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