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土質代碼為B6、B7認定疑義案,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乙份
要旨
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土質代碼為 B6、B7 認定疑義案, 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土質代碼為 B6、B7 認定疑義案,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 86 年函釋及內政部訂定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略以,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俗稱廢棄土)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屬有用資源,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二、依前開分工管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管理與處理方式是否符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仍應由內政部營建署或各縣市政府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權管機關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