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有關○○公司為許可之通案再利用機構,現欲申請與前開相同代碼不同性質廢棄物項目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有關○○公司為許可之通案再利用機構,現欲申請與前開相同代 碼不同性質廢棄物項目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疑義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公司為許可之通案再利用機構,現欲申請與前開相同代碼不同性質廢棄物項目之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經濟部 99 年 4 月 9 日修正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有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其廢棄物再利用項目與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許可項目相同,本部得廢止其許可」,合先敘明。
二、○○公司若取得廢棄物代碼 C-0110 處理許可,經濟部得依前開規定廢止該公司印刷電路板製造業製程產出之廢鹼性蝕刻液(廢棄物代碼C-0110 銅及其化合物)通案再利用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