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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若繼承開始前原土地所有人是否負有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代履行費用之責任,尚未確定,則不發生繼承人是否繼承原土地所有人有關廢清法第71條責任之問題。若繼承人繼承該土地,則應就繼承人本身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之行為或狀態責任認定之。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民法第 1148 本文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21 號解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能否實現,攸關行政目的之貫徹與執行。是義務人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行對其遺產強制執行。」肯定行政法上之義務得由繼承人承受,惟其責任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具體、確定。

二、承上,若繼承開始前原土地所有人是否負有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代履行費用之責任,尚未確定,則不發生繼承人是否繼承原土地所有人有關廢清法第 71 條責任之問題。若繼承人繼承該土地,則應就繼承人本身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之行為或狀態責任認定之。

三、若繼承開始前,原土地所有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所稱之「容許或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土地」,而應負行為責任或狀態責任(已確定),則原土地所有人死亡時,其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代履行費用之責任,除相關繼承人已依法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外,應由其繼承人概括繼承。

四、綜上,繼承係屬承受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故代履行費用等公法上金錢之給付,需於被繼承人之責任於死亡前已經具體、確認後,方適用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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