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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輸出之舊含汞照明光源,若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整修後使用(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含汞照明光源之舊品,非屬廢棄物範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輸出之舊含汞照明光源,若擺放整齊、外觀 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整 修後使用(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含汞照明光源之舊品,非屬廢棄物 範疇,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輸出之舊含汞照明光源,若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整修後使用(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含汞照明光源之舊品,非屬廢棄物範疇,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局 99 年 12 月 14 日桃環廢字第 0990082532 號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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