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科技有限公司報運出口廢晶圓塊,若能舉證該批廢料符合「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所有相關要件,其輸出毋需申請許可文件;若否,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於取得輸出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輸出
要旨
有關 貴轄○○科技有限公司疑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轄○○科技有限公司疑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本署已於 97 年 3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16070 號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其中即包含「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乙項,且應符合以下全部要件:
(一)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
(二)矽含量大於(含)百分之九十。
(三)有害物質需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者。
有關○○科技有限公司報運出口廢晶圓塊乙案,依該公司提供之進口報單及廢棄物檢驗報告所示,該批廢料雖符合前述(二)及(三)之要件,惟尚無法釐清是否符合前述(一)之來源要件。該公司若能舉證該批廢料之來源為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則係屬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其輸出毋需申請許可文件;若否,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於取得輸出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輸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