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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會建議廢棄物月平均產出量放寬至約±30%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會建議廢棄物月平均產出量放寬至約±30% 一案,復請 查 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會建議廢棄物月平均產出量放寬至約±30% 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100 年 7 月 28 日(100) 台石製公字第 1000077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 31 條第1 項第 1 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另第 2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免依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變更。但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三、前開法規所指「未致廢棄物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係以廢棄物「最大月產生量」為計算基準,而非以「平均月產生量」為計算基準,若廢棄物數量逾百分之十者方須辦理變更,而廢棄物數量減少則未規定須變更或異動,所建議事項已錄案檢討研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公會建議廢棄物月平均產出量放寬至約±30%一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