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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進間車輛駕駛吐出飲用水於路面,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一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至第43條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是否為污染環境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行進間車輛駕駛吐出飲用水於路面,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一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 ,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是否為污染環境行為,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行進間車輛駕駛吐出飲用水於路面,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款規定一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是否為污染環境行為,請 查照。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進間車輛駕駛吐出飲用水於路面,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一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至第43條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是否為污染環境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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