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清除機構同時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行政刑罰,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廢止許可證等規定時,當廢除許可證之違法事證明確,貴府可逕予廢止其許可證,不須待司法相關之判決
要旨
函詢清除機構同時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行政刑罰,及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廢止許可證等規定時,當廢除許可證 之違法事證明確,貴府可逕予廢止其許可證,不須待司法相關之判決,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清除機構同時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行政刑罰,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廢止許可證等規定時,當廢除許可證之違法事證明確,貴府可逕予廢止其許可證,不須待司法相關之判決,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3 月 28 日府環廢字第 1010264188 號函。
二、清除、處理機構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 條規定,核發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屬行政罰法第 2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本案○○有限公司雖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第三中隊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在案,貴府於廢止許可證之違法事證已清楚明確,不須待司法機關之判決,仍可廢止其許可證,未涉及「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