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量審酌原則。
要旨
貴局函詢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量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量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本署 98 年 7 月 22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63229 號令「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四、(二)2 、廢棄物輸出數量依下列事項審酌之:
(一)接受國同意輸入數量。
(二)接受國處理機構同意處理數量。
(三)申請輸出期間內,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廢棄物產出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許可清除處理量、執行機關或回收、處理業之收集量。
(四)申請輸出廢棄物數量。
(五)輸出者與處理機構之契約數量。
三、另接受國同意輸入數量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許可清除處理量競合問題,本署已將「採船舶、航空器或檢附境外輸出清運計畫書者,免附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條款,納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 8 條第 5 款檢討修正,惟於修正完成前,仍應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四、檢還○○公司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書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