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執行路邊車輛攔檢之車上廢棄物後續處置疑義案,若前開車輛上載運之廢棄物(生禽畜糞)經貴局攔檢時認有嚴重污染之虞,貴局得依上開規定扣留該清除機具,並得命該清除機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原載運之廢棄物(生禽畜糞)。同時其清除處理方式,仍應遵循廢清法相關規定辦理。
要旨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執行路邊車輛攔檢之車上廢棄物 後續處置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執行路邊車輛攔檢之車上廢棄物後續處置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關於所詢交通運輸車輛載運廢棄物(生禽畜糞)隨車持有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所載廢棄物(生禽畜糞)處理機構非屬合格處理廠,或該交通運輸車輛載運廢棄物(生禽畜糞)未隨車持有證明文件,上開情形除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 49 條告發裁處外,車輛上載運之廢棄物(生禽畜糞),其後續如何處置,說明如下:
三、按廢清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行政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扣留清除機具……,並得命該清除機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二、清除機具裝載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有嚴重污染之虞。」
四、若前開車輛上載運之廢棄物(生禽畜糞)經貴局攔檢時認有嚴重污染之虞,貴局得依上開規定扣留該清除機具,並得命該清除機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原載運之廢棄物(生禽畜糞)。同時其清除處理方式,仍應遵循廢清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另有關交通運輸車輛載運廢棄物隨車持有證明文件所載廢棄物處理機構非屬合格處理廠,或未隨車持有證明文件部分,是否另涉未依廢清法第 28 條(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廢清法第 31 條(清除處理申報規定)及廢清法第 41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等相關規定逕為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亦請一併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