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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牙間刷等4款商品之塑膠材質包裝是否屬公告應回收容器,並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與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函詢牙間刷等 4 款商品之塑膠材質包裝是否屬公告應回收容器,並繳交 回收清除處理費與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內文

主 旨:函詢牙間刷等 4 款商品之塑膠材質包裝是否屬公告應回收容器,並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與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表一規定,「平板容器」係指以表二之紙、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另「容器商品」係指以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即以附表二容量未達 17 公升之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等材質之容器(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裝填同附表二所載「食品、動物食品、飼料」等 31 類物品成商品,合先敘明。

二、依來函所送之 4 款商品樣品(塑膠材質空殼)觀之,係為便於陳列展示產品之包材(俗稱泡殼),與前揭公告之容器定義有別,是以非屬公告應回收容器範疇,毋需辦理該 4 款包材之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辦理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標示等事宜。

三、復由 貴公司來函所述,所製造或輸入之商品概與說明二之 31 類物品中之「人身清潔保養用品、動物清潔保養用品」有關,若裝填於前述公告之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等材質之一之容器內者屬容器商品,其裝填容器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範疇。依公告規定,應由容器商品之製造或輸入業者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並辦理相關登記、申報與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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